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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宽在港使用人民币限制
为进一步满足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香港居民现钞兑换的限额由原来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万元人民币。此外,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1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也会被取消。
昨天央行还公布了其他几项放宽在港使用人民币限制的措施。首先,为其持有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服务的香港指定商户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在港提供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行业的商户。其次,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天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提高至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第三,将允许香港指定商户开设人民币现钞存款账户,并可将该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元。
公告还包含了进一步拓展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措施,即允许香港居民个人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不得转让?!?/p>
据记者了解,从2004年2月25日起,香港银行正式开办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银行卡四项业务。目前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基本涵盖了所有在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的银行。而香港人民币业务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可以方便内地与香港居民互访消费,还可以强化人民币回流机制,拓宽在港人民币资金通过银行体系回流内地的渠道,从而促进两地的经济融合、贸易往来和资金融通以及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05.12.14